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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6.10.018

提存的受理条件及撤销

引用
@@ 案情简介 李某欲购买王某名下的房产,并与王某签署了买卖合同,支付给王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约定如一方违约,对方按已付购房款的三倍赔偿.签署合同时李某知道王某并未办下产权证.不久,王某提出:该房没有产权证,且是乡产权,出售可能不合法,因此无法履行买卖合同,并以邮寄证据保全送达的方式通知了李某.李某仍坚持要买王某之房产,遂以王某方拒不接受购房款为由向A公证处申请办理余款的提存公证.A公证处受理了该提存申请并出具了公证书.不久,王某向A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书申请.

受理条件

D923.4;D925.1;R749

200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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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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