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06.10.017
由一件更改姓名公证说开来
@@ 案情简介
妇女王甲来到我处,称欲为其子李丙改随其王姓,在派出所办理户籍更改手续时,被要求办理更改姓名公证,然后才能更改户籍资料,故向我处申请办理更改姓名公证.妇女王甲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及其与李丙的户口本、和与前夫李乙的离婚证,同时提供了经离婚登记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协议上有"婚生子李丙跟随王甲生活,由王甲抚养,监护权由王甲行使"的内容.承办人要求王甲和其前夫李乙共同向我处提出将其子李丙更改姓名为"王丙"的申请,然后才能受理,王甲口头上以李乙离婚后一直未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一个父亲的责任,至今未曾谋面,下落不明为由,强调其前夫前来提出更改姓名公证申请不合理也不可能,并一再要求公证处办理该项公证.承办人将该案件提交本处讨论.
更改姓名
200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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