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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6.10.016

杜绝公证在招投标现场监督程序上的空档及失控

引用
@@ 公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制措施,还是作为一项司法证明活动,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与关注.因此,在许多公开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大都申请公证进行现场监督,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与透明.实践证明,只要坚持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主要环节上都由公证现场监督,只要公证人员能够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又能得到招投标承办人的主动配合,就不会出现"空档"与"失控"现象.然而事实上,在许多重大招投标活动中因为没有申请现场监督公证,或在现场监督公证中又不主动接受公证的监督,公证在招投标现场监督程序上的"空档"与"失控"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与透明受到影响,有的甚至酿成民事纠纷.

监督程序、招投标、现场监督

D9(法律)

200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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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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