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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6.08.006

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社会生活日趋丰富,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迫切需求.但是同时,社会上也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弄虚作假、欺瞒使诈,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近年来,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发展迅猛,大有泛滥的趋势,这不仅给信赖公证书的相对人造成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公证秩序,损害了公证形象,恶化了公证执业环境.与此密切相关,公证机构的赔偿问题就成为当前公证行业和法律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公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公证机构

D9(法律)

2006-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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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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