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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5.02.017

软件版权纠纷中的"隐名公证取证"从北大方正诉高术天力等公司软件侵权案中的公证取证谈起

引用
@@ 一、何为"隐名公证取证" 本文的"隐名公证取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隐名公证取证"是指公证人员在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或者法律行为进行固定和保存的一种证据保全手段和方法.专指公证人员做出的一种证据保全形式,之所以使用此概念乃是为了将公证人员作为一个专门的行为主体以供考察.在此,有必要对几个相关的甚至容易产生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

软件版权、版权纠纷、北大方正、软件侵权、侵权案

D923.4;TP309.7;G255.75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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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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