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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4.09.016

对一起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案例的分析

引用
@@ A(出借人)于2000年4月给B借款人(60人)]借给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500余万元,约定B从当年5月开始向A还款3万余元,15年还清.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条款,对该合同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但B还了一年款后(30多万元),未继续履行合同.A根据合同的约定:"三个月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申请执行".

不予执行

D9(法律)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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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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