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探究
“供用电合同”在原《经济合同法》中只有一条,即“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而在以后颁布的《合同法》中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一起成了独立的一章,即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且较前者更加具体、明晰,更具操作性.十几年来,在供用电合同的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法律规范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法》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章确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根据长期从事“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体验,针对以下问题作以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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