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地方立法中预付电费制度创新与探索

引用
电费为供电企业主要债权,也是主要法律风险源.《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关于欠费30日后经催交仍不交纳且必须再提前3~7天通知方可停电催交电费的规定,更加剧了回收电费的困难.欠费难题长期困扰供电企业,催生供电企业纷纷在合同法中寻求法律支持,在电费回收实践中探索尝试预付电费方式,防范欠费风险,并积极推动预付电费法律制度在电力立法中得到确立.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6-7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电业

1002-1140

11-1375/TM

2014,(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