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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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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语言文字、广告、文字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普通话、中文、汉字

TP391(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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