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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电案判决余波未平

引用
@@ 2003年8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11岁小学生吴某在其弟的帮助下,爬上距地4.98米的横担上去扯导线时碰到10千伏高压线,被电击伤,左手截肢,经鉴定为五级伤残.随后,其父母以变压器产权人洋满坡金矿”疏于管理,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县电力公司”对未作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变压器冒险送电作业”为由,将变压器产权人及县电力公司等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4.24万元.一审法院以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为由,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初,二审法院判决县电力公司赔偿15万元,洋满坡金矿赔偿5万元,”其余赔偿金额由吴某的监护人自负”.

电力公司、变压器、赔偿金额、监护人、法院判决、产权人、原告、诉讼请求、金矿、防护措施、小学生、天柱县、贵州省、高压线、电击伤、作业、义务、危险、送电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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