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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触电案中的电力”无过错责任”

引用
@@ 2002年9月15日,山东齐河县电业公司接到县人民法院通知并附诉状.诉状称:死者王精明于2000年被建筑公司聘用.2002年9月12日晚,王在建筑工地看料时,发现有人便进行追赶,而后在工地的东玉米地触电身亡,事故线路为4号工业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电业公司、广电局等三被告给予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教育费等合计13万元.

触电、电力、建筑工地、县人民法院、精神抚慰金、提起诉讼、电业、玉米地、生活费、齐河县、教育费、抚养人、补偿费、线路、通知、死亡、事故、山东、聘用、判令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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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业

1002-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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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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