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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新解--成功索赔二百四十万元的过程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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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0月16日,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正式开庭审理了由申请人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3日签订的SIT/9/96号合同中的合同条件第四十四条”仲裁条款”争议仲裁案.经过质证、陈述、辩论、仲裁庭合议,历时长达6个多月,1999年3月24日仲裁委员会下达”1999”贸仲裁字第0026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总公司胜诉,共获两项索赔款总计人民币2456082.19元,占到整个工程造价的20%.

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管道工程、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条款、开庭审理、吉林、合同条件、工程造价、电力、裁决书、仲裁庭、人民币、中国、质证、胜诉、签订、赔款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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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业

1002-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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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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