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性终止妊娠编码分类规则的探讨
从我国目前在O00~ O08流产结局的妊娠一节编码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阐述O04医疗性流产概念的实际涵义是医疗性终止妊娠.而对于医疗性终止妊娠主要诊断选择存在的困惑,通过举例说明澳大利亚的具体编码步骤,参考其国家编码标准,探讨我国统一的编码规则.澳大利亚对于医疗性终止妊娠的分类是以胎儿有无存活力(妊娠周期至少20周和/或胎儿重量至少400克)来严格区分的.建议我国也以胎儿有无存活力(妊娠周期至少28周和/或胎儿重量至少1000克)作为划分的标准.胎儿有存活力之前,以类目O04医疗性流产作为主要诊断,终止妊娠的原因作为附加诊断;胎儿具备存活力之后,以终止妊娠的原因作为主要诊断,类目O04医疗性流产作为附加诊断.
医疗性终止妊娠、流产、编码规则、IC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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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9;R68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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