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23.02.006
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 ——兼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
继《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条款之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针对职场性骚扰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制度构建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法律责任的可诉性不强亦是其印证.我国《劳动法》应当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定位为劳动基准,进一步界定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保护类型、处置措施等;根据防治义务的公法属性,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未尽防治义务的劳动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防治义务的私法效果,应当将劳动合同相关制度与性骚扰防治相衔接,使得性骚扰事由能够适用于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情形,便利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维权.
职场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基准、用人单位劳动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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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军人才培育课题民法学话语体系的时代特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2YJRC13ZD-3YB
2023-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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