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18.01.004
论民法总则与婚姻家庭法编的关系---以民法总则的功能为视角
民法总则是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具体民事法律制度高度抽象的产物,但许多规定无法适用于婚姻家庭法.然而,民法总则是法典"体系化的工具",旨在统领各编内容,构造法典"总―分"的结构体系,塑造法典的统一和严密,弥补法典法滞后的缺陷,而不是要求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完全适用于各编才设立.客观地讲,不可能创造出一套完全适用于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各个部分的法律制度.由于婚姻家庭法具有的特性,对于某些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能完全适用民法总则,而应类推婚姻家庭法编的规定,或者变通适用民法总则.基于身份行为的特性,婚姻家庭法编应规定"独立"的身份法规范和财产法规范.
民法总则、婚姻家庭法、民法典、体系化
30
D923.9(中国法律)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