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17.04.003
女性主义法学视角下的代孕规则检讨
代孕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现有的语境下,代孕并不为立法允许.表面上看,禁止代孕是出于维护女性利益考虑,但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存在着性别差异,因而禁止代孕从本质而言是性别偏见的产物,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还使不孕女性和代孕女性的权益裸露在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间接上也造成了地下代孕市场的畸形繁荣.在女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和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禁止代孕无疑与主流发展趋势相违背,其使女性遭受不可预料的伤害.因此,立法者必须立足于实际情况,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对禁止代孕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并从女性利益立场出发,在性别平等理论的指导下重构代孕的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在允许妊娠型代孕的同时禁止基因型代孕与捐胚型代孕.
代孕、生育、女性利益、女性主义、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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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研究"的成果,项目CX2016B146
2017-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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