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17.03.003
完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制度研究
我国生育医疗保险待遇采取总额控制、定额制和限额制支付标准,与女性生育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差距较大,导致女性自行承担大部分生育医疗费用,不利于女性生育健康权的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价值理念不符,也难以促进我国"全面二孩"人口战略目标的实现.为了彰显生育社会价值,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在"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管理体制下,我国有必要实行全额支付女性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险待遇,从而保障母婴健康,实现社会公平.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制、限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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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7(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评估机制研究"的成果之一12BFX115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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