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16.03.007
妇女社会组织的项目制治理——以北京市为例
妇女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在项目制治理下,国家对不同的妇女社会组织采用差异化的治理模式:对妇联的让渡式统合和对民间妇女社会组织的福利式吸纳.国家通过项目制实现对妇女社会组织的治理和赋权,并进而实现对妇女的治理和赋权.
妇女社会组织、项目制、治理、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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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42.61(妇女运动与组织)
2016-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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