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277/j.cnki.jcwu.2015.05.002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引用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血亲,双方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这种继承权属于附义务之继承权,需要重新审视与明确。鉴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复杂多变特点,我们应当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为历史契机,尽快从立法层面上界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与主体范围,明确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性质、行使条件,以及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对继承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全面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并突出保护未成年继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老年继父母的继承权益。

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继承权

D923.9(中国法律)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1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1007-3698

11-3809/B

2015,(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