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98.2011.05.002
论生育权在私法领域的存在——兼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生育权是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被提出和接受的.然而,生育权应有在私权领域存在的必要性.民事立法文本中生育权规范的缺失有其历史原因,并非立法对该权利的否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范生育权的初衷在于为司法界解决有关“生育权”的实际纠纷提供立法指导,但它同样也可以为“生育权私法化”的实现提供立法支持.
生育权、人权、人格权、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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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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