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点不同意见
@@ 拜读了贵刊讲座”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XM·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十)”,其中有一段论述”涉及”多学科、多专业或者跨学科、跨专业”的有关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案例,可以”选择采用司法鉴定方式重新委托鉴定””.如果这里所说的”司法鉴定方式”指的不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话,那么,这种提法似有概念不明之虞.在此,谈谈个人的意见,目的是通过讨论使大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更加接近其立法本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诉讼、医师维权、学会组织、委托鉴定、立法本意、举证责任、跨学科、多专业、多学科、自律、讨论、讲座、概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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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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