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760/cma.j.issn.1006-7884.2017.06.013

论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体

引用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以下称《刑法》)第18条第1款用"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定.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即医学要件;然后判定被鉴定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影响,即法学要件;最后评定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前者由鉴定人评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对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判定及责任能力的评定,是鉴定人还是法官为主体存在争议.我们就以上问题进行论述.

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评定、控制能力、精神状态、人民共和国、主体存在、医学、刑法、判定、法学、辨认、人行为、法官

50

DF7;D92

2018-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66-46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华精神科杂志

1006-7884

11-3661/R

50

2017,50(6)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