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60/cma.j.issn.1006-7884.2017.06.013
论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体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以下称《刑法》)第18条第1款用"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定.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即医学要件;然后判定被鉴定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影响,即法学要件;最后评定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前者由鉴定人评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对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判定及责任能力的评定,是鉴定人还是法官为主体存在争议.我们就以上问题进行论述.
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评定、控制能力、精神状态、人民共和国、主体存在、医学、刑法、判定、法学、辨认、人行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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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2
2018-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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