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725.2014.19.011

不被提倡的“高尚”依然是高尚

引用
4月22日下午四川大竹县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政府核实后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准。(7月3日《北京青年报》)<br>  一个令人感动而又惋惜的行动。8岁的小女孩出于本能,临危不惧,用自己的小生命换来两个小同伴的生还,其举动可歌可泣,是理所当然的“见义勇为”,可有关批准部门却有另一番说词。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捧出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认为“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这种答复显然不能服人。何谓“不明确危险”?水火无情,8岁的孩子虽然年龄小,也不会不知道水会淹死人。在两个比她小的伙伴落水、生命垂危的紧急关头,她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勇敢下水救他们,一是因为怕自己被淹死,岸边干着急。在生与死面前,她毅然决然下水救人,这不是见义勇为是什么?何谓“缺乏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危险的环境、施救的人、被救对象,三大要件一件不少。请问基金会的老爷们,你们要的“要件”是什么?两个被救生还的小生命,一个因救人而溺亡的少年,三条人命还不够吗?就因为你那个“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死教条,而予以否认?是的,小微微未成年,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然而,在火灾水灾、别人处于危险境况急需救援的时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未必能像小微微那样义无反顾,捧着教条而否认一个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既有些刻板,也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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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1;F03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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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魂

1005-9725

11-3462/C

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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