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144.2013.07.002
论城市规划的主体性与规划尺度的适宜性*
城市规划不仅体现认识论上的主客体关系,是主观认识的结晶物,而且由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日益增强,它本身也具有了某种特定的内在的技术规定性,一定程度上具有主体性的色彩。如果把城市规划当成一类具体的客观存在对待,就会发现它足以能够凭借自身的品性而提防科学规划之外的某些因素对它的侵扰,从而保持应有的尊严、权威与稳定性。特别有意义的是,尊重城市规划的主体性,还有利于针对规划对象城市的综合特征而确定一个合适的规划尺度,从而进行理性规划,建设个性化城市。
城市规划、主体性、必要性、规划尺度、适宜性、特色城市
TU981(地下建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基于历史传承与创新的中国当代特色城市研究”阶段性成果2009JJD790013。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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