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初探
“事业单位法人”这一单位制度与法人制度的耦合体,并不能准确体现公立高校的法人属性,而“民办非企业法人”则是囿于所有制和公益性而创设,忽视了我国民办学校主要是投资而非捐资办学的现实.由于混合所有制是对资本单一所有的突破,“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定位可能造成政策目标与办学实践的悖反,而“营利性法人”则是一个兼顾效益与公益的平衡选项,营利性院校的内部治理依照商事法律确立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以契约约束取代行政约束,则可全面实现学校自治.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营利性
G719.21(职业技术教育)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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