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管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
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重在“管用”.做到“管用”,必须把握该法的立法核心、立法重点和立法位阶.该法的立法核心是“政府促进”,应将政府的“鼓励”、“支持”变成可操作、可救济、可切实履行的政府义务和责任.该法的立法重点是“企业教育”,应详尽规范合作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时间、考核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真正确立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该法的立法位阶是“普通法”,应在“普通法”的层面上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间的体系考量,力求立法内容有实质性突破.
管用、政府促进、企业教育、普通法
G40-011.8(教育学)
天津市2011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天津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TJJX11-073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天津理工大学青年教师进修基金资助.
2015-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