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
基于合宪性审查的特性,应当明确违宪可能性、合宪性审查必要性作为确立合宪性审查对象的两项标准.按此标准,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府际行政协议、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情形下均可能构成合宪性审查对象.为了建立健全能够涵盖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案,即当前仍然坚持一元审查机制,仅对其具体实施机制进行完善;随着合宪性审查实践的不断推进,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渐推行有限的多元审查机制.
行政行为、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依宪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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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项目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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