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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对象的认定:以监察权为进路的分析

引用
关于国家监察对象,学界普遍持“公权力行为说”与“行为、身份折中说”的观点,通过认定行为的公共属性、国家财政供养的身份进行综合判断.然而这一逻辑进路并不能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提供实质根据.相反,考察监察权的法理基础与运行逻辑,能够揭示监察对象的实质内涵.以国家职能实现的不同方式,结合监察权的作用限度,可得出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当采取两种标准:其一,对承担统治管理职能的人员,应全部纳入监察范围;其二,对国有企业、公办事业单位的人员,应以“国有资产接触和职务”标准,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以及监督监管国有资产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监察对象、监察权、国家职能、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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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华东理工大学决策咨询项目“国家监察对象的类型、识别标准与特殊对象的认定研究”SP1903T002;华东理工大学重点课题“教师师德思政与师德建设”YT0109001

2019-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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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1007-5801

11-384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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