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对象的认定标准:核心要素、理论架构与适用场域
基于监察全覆盖的治理目的,《监察法》第3条和第15条就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法条之间关系不明、相关概念内涵不清、监察对象具体认定标准缺失及与其他法律规定衔接不畅等问题仍然存在.监察对象范围划定应紧扣《监察法》的立法目的,结合监察实践,根据法律解释原则,理顺相关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内涵;遵循相关理论和法条规定指引,厘定与监察对象认定标准相关的核心要素;以公权力、公共事务、公共资产和公务活动为理论支点,搭建“公权力”标准、“身份+职位/职责”标准和“行为”标准三维度认定标准体系,明确认定标准的适用层级和场域,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划定监察对象范围.
公权力、监察对象、认定标准、三维度、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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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1(国家法、宪法)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18ZDL18;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反腐新形势下国家监察对象范围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9YJCZH282
2019-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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