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651.2024.05.008
证券类行政执法中审计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认定研究
目前,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适用出现较大争议,讨论主要集中在审计机构行政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界定和审计机构违法行为"被发现"时点的判断两个方面.本文通过阐释当前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类问题的裁判思路,分析该类案件的处罚逻辑,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性建议,即在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基础上,将审计机构的行政违法行为界定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点以行政机关具有追诉意思时为准.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证券类行政执法、会计责任、审计责任
202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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