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66/j.cnki.zgzqqh.2023.4.009
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法教义学解析与反思
证券内幕交易主体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被二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但被二分的主体在诸多的规范中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频繁出现法律适用难题.内幕交易主体方面的立法主要秉持信义义务理论,而执法与司法实践常常超越身份联系,逾越相关规定中"兜底条款"与"双重兜底条款"要求的同质性解释边界.基于身份联系的现行法规固然存在处罚漏洞,但法教义学视角下的监管进路应当是明确规范边界,包括证监会经授权制定成文规章、司法解释重新定义"非法获取人员"的概念,以及利用法律理论进行补漏.
内幕交易主体、身份联系、法教义学、监管进路
D924;F832.51;F279.246
2023-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