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66/j.cnki.zgzqqh.2023.3.008
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基于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趋同
《证券法》的执法模式分为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两种执法模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美国因私人执法泛滥,而逐渐采取抑制的趋势.我国由于公共执法过于强势,而逐渐探索私人诉讼的可能性.从我国证券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由于我国重行政轻司法的特点,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是路径依赖下的必然选择.结合实践经验来看,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主要功能应定位为震慑.相关程序规则较为模糊,应予细化.投服中心可探索公私合作模式,以解决激励不足的问题.
特别代表人诉讼、公共执法、私人执法、路径依赖
D925.1;D814.1;F299.24
2023-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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