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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66/j.cnki.zgzqqh.2021.1.010

证券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及其诉讼路径之探析

引用
我国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券商、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由于该自律监管措施权力来源多元,既源于公法上的国家立法,又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设定,使法律性质存疑,也难以确定纠纷适用诉讼类型.相比"违约责任"说与"行政罚款"说,突破公法私法二元体系下的"社会权力"说能贴切地诠释惩罚性违约金的内涵.由法律关系性质、主体性质、行为性质三个要素分析,行政诉讼是该类纠纷基于当下国情的适宜之策.

惩罚性违约金、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特别权力关系

D923;F276.6;F832.51

2021-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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