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651.2013.06.255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视角下的追续权--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2条
@@@@2012年7月6号,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第12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鉴于该草案只规定了追续权的基本内涵,本文谨就追续权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作粗线探讨,期望能够为今后“国务院另行规定”追续权的保护办法启迪思维。
文化、大发展、视角、追续权、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手稿、国务院、修改和完善、转让、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权利、启迪思维、拍卖方式、基本内涵、草案、保护、遗赠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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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3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著作追续权的立法构想”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HB11FX013。
2013-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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