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0651.2013.06.246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引用
@@@@一、引言@@@@网络技术从深层次改变了传统财产的存在方式,传统财产都是以能实际看到的、触摸的、方便携带的形式存在。而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新的载体并赋予财产权新的表现形式:如电子货币、各种各样的虚拟财产等等。因而我们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货币-物品或物品-货币,我们在网上支付的货币或物品是无法触摸却真实地发生着。伴随着侵犯虚拟财产案件日益的增多,虚拟财产受到侵害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存在以及刑法的功能和任务自身的要求,促使刑法调整介入虚拟财产交易领域,故给现行刑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虚拟财产、电子货币、刑法调整、物品、计算机技术、功能和任务、现行刑法、网上支付、网络技术、客观存在、存在方式、触摸、危害性、财产权、载体、侵害、侵犯、交易、案件

F8 ;D92

2013-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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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651

11-3889/F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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