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651.2013.06.020
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的改良
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仅在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是可诉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薄弱。同时现有的司法解释将诉讼模式限制在了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上,更限缩了对受害投资者的保护范围。这两种诉讼机制既有弊端的存在和实践中的司法困境造成了该类案件久拖不决,审判结果差强人意。协调有关部门加快维权诉讼进程,同时改良现有诉讼机制,积极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才是中小投资者维权改革的应有之义。
证券民事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D92;F83
2013-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7-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