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651.2012.05.174
论商业银行的宏观法律定位——以金融危机防范为视角
传统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营利法人,但是在刚刚过去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出面免除了银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传统上对商业银行的定位是不能解释这一现象的.而且作为金融危机诞生根源的美国次级债务,本身就是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产物,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可能导致金融危机.传统上对于商业银行的定位存在瑕疵.在此,笔者根据责权利效相统一——这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商业银行在宏观上定义为特殊企业.
宏观定位、危机防范、特殊企业
F830.91(金融、银行)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3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