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651.2012.04.221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建议
传销始于美国,流行于世界各国,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的同时其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传销进入我国后,同样严重危害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传销,我国的政策由包客到限制再到严厉打击.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为我国传销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本文对《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分析.
传销、犯罪主体、增设罪名
D924.3(中国法律)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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