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651.2011.08.117
刍议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我国存在已久,实践中,此类劳动关系纠纷频发,却苦于无法可依.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才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将其定义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至此,我国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终于同归一法调整,二者效力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F8(财政、金融)
2012-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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