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651.2010.11.076
执行复议制度完善的若干构想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因法律对有关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显得较随意,导致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一定程度上亦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2007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对违法行为进行救济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事有申请执行复议的权利,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程序上救济的法律空白.然而对申请执行复议如何操作的问题缺乏一些具体的规定,以致这种新的执行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不是很理想.为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在执行程序中就需要落实完善执行复议制度,深刻把握执行复议制度之法律规定精神,从而达到弥补该程序中救济措施的不足,亦是充分发挥这一特殊司法制度之积极作用、有效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必需之举.本文就执行复议具体程序做出了理性的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选择与构建,以期在执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执行复议程序,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实现执行复议程序的设立初衷,也为推动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可鉴之路.
违法执行行为、执行复议、制度构建
D9(法律)
2011-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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