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651.2010.04.016
反思与重构:论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代表制度的完善
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未对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代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如何建构这一制度,学术界进行了广泛讨论并提出了各种观点.基于政企分开、职责明确和成本最优等原则的要求,应当形成营利性出资人代表和公益性出资人代表二元并立的格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代表制度.
国有金融、出资人代表、完善
F8(财政、金融)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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