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股东权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是,对已认缴未实缴出资的投资人是否享有与实缴出资者同样的股东权问题,<公司法>却无明确规定.本文以法经济学视角对相关法条进行系统解释,认为:立法对认缴股东的股东权的态度是”原则上承认,例外情况下限制”,即凡股东出资原则上一概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不因是实缴或认缴而有区别,但法律规定或股东间约定可以限制认缴股东的股东权;就股东权具体权能而言,<公司法>区分股东各具体权能,承认认缴股东的共益权,否认其自益权.这种理解与<公司法>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相契合.
认缴资本制、股东权、法经济学
D92;F72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