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质监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塔机管理权"之争行政诉讼案的启示
@@ 起源于2002年6月间的济南质监部门与建筑安监部门之间,关于建筑工地内"塔机管理权"之争的行政诉讼案,于今年1月间,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如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 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规定,作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中分局(以下简称"市中质监")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对济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至此,历经3年,曾被多家媒体对此报道评析,并被有关专家称之为"中国宪法第一案"的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中分局被济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起诉"超越权限"对其进行行政罚款行政诉讼案,终于始见分晓.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诉讼、管理权、诉讼案
D9(法律)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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