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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92.2022.02.013

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的反思与展望

引用
纳税争议专业性较强,由行政复议先行解决理论上可以高效、全面化解争议,及时保障国家税收,并减轻法院诉讼负担.但纳税争议复议前置违反比例原则过度损害了纳税人权利,由于复议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不足导致复议决定难以令人信服而徒增维权成本,不存在减轻法院税务诉讼负担的现实需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已越来越不符合新时代的需要.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还未发生重大变革前,在行政复议公信力还没有得到普遍提升的背景下,纳税争议复议前置制度应当立即寿终正寝.应建立健全纳税争议解决自由选择机制,以实现国家税收征管效率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平衡.

纳税争议、复议前置、比例原则、纳税争议解决自由选择机制

D912.2(法学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9C04

2022-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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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

33-1406/D

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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