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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92.2015.02.005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问题刍议

引用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取消了立案环节,民事监督案件的程序源头由民事检察部门转移到控告检察部门。受理不同于信访,应从来信来访源头区分民事监督案件和信访案件,同时,受理条件受法定情形限制。受理审查需遵守法定的程序规范,原则上,以形式审查为主,对于特殊情形的判断,如一审生效案件是否存在可以受理的例外情形、再审裁判是否确有明显错误等仍需作进一步核实。受理应遵循监督一次性原则,但适用时应注意:监督一次性原则针对的是案件而不是当事人;针对的是当事人申请的情形,而不是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受理环节中应注意内外部关系的处理,避免强调配合所导致的制约功能异化。

民事检察、受理、形式审查、一次性监督、制约机制

DF72(诉讼法)

201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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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

33-1010/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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