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92.2015.01.017
走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界定的困境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政策并未带来发展私法主体制度的新需求,家庭农场资格认证基于确定政府支持政策惠及范围的公法需要并根源于以受惠主体为逻辑的不合理政策体系.工商登记制度难以适应家庭农场认证的公共管理需求,不宜将家庭农场界定为一种新型私法主体形态.为此,应关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区别,推进政府支持政策建构逻辑实现从主体到行为的转变,以消减法律需求和压力,走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界定的困境.
家庭农场、农业组织、法律地位、私法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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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2(中国法律)
2015-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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