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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92.2013.04.019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解析——基于各主体法律责任的视角

引用
尽管2007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又进一步提高了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效力及许多配套措施.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同时问题食品的召回也遭遇了执行难的困境.真正落实我国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其核心在于明确食品召回制度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监管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监管主体、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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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5(中国法律)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资助,系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监管主体及其权责的法律制度设计"项目编号SIPM2118

2013-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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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

33-10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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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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