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92.2013.02.016
地方立法中管委会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化解进路——基于杭州市地方立法中管委会合法性的考量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中对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未有明确的规定,管委会在前述法律规范中至今仍然缺席,只是在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中才偶有出席.而对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有较为清晰的勾勒则归功于地方立法,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功不可没.但由于关涉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仅凭地方立法的规范则必然勉为其难,且定会导致管委会的合法性危机的不断显现,并严重影响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推进和法治政府的实现,唯有对管委会合法性危机及时作出法理性回应,其合法性危机才能最终得到消解.
地方立法、管委会、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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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1(法学各部门)
此文为2012年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机制研究》课题编号A12FX02;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重点调研课题《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基础性材料来自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楼华主任提供的调研报告《杭州市地方立法中管理委员会体制问题研究》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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