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92.2011.05.018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几个基本问题
文章对我国矿产资源(以煤炭资源为例)开采的两个负外部成本进行了定量估计;基于两个负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的要求,提出煤炭开采中的特殊税费水平需提高21 ~ 22个百分点;指出目前煤炭开采企业实交的资源、生态环境税费额均低于现行征收标准下开采企业应交的资源、生态环境税费额,实质上是政府对开采企业进行了税费补贴,若取消该项补贴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在对土地复垦成本内部化的两种途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矿区应该实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复垦制度框架;探讨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对国内外各种矿产资源税费所代表的矿产资源租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与比较;通过对不同法系下的西方发达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安排的考察,指出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结构缺陷;在对我国矿产资源税改的历史、计征依据和计征方式探讨的基础上,评价了新疆资源税改的进步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问题出发,重新设计了覆盖我国矿产资源不同种类的资源税从价计征公式;考察了采矿业的一般税负(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和有偿使用税费(资源税)的税负水平,提出在目前采矿行业总体税负水平偏高的情况下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的改革需与一般税负的调整统筹考虑,以缓解对采矿业承受力和宏观经济的冲击.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机制、负外部成本、产权制度、有偿使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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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研究”09JZD0019.本文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组全体研究成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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