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92.2008.04.010
也论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
关于罪过形式的确定,虽然有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并没有完全将其贯彻到刑法的解释中.张明楷教授主张,所谓的"法律有规定",指的是文理有规定.在确定罪过形式的时候,必须以文理规定为前提,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责任主义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种观点有不当之处,应该结合法益保护和明文规定的标准,同时考虑司法解释和理论的习惯做法,合理地确定罪过形式.
罪过形式、明文规定、文理规定、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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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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